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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出台 严格限制投机

2010-04-24 12:03:26 出处:中共新闻网 文字大小: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

  《指引》明确提出除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2、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

  《指引》明确了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3、按照套期保值、严控风险、严控规模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

  《指引》要求基金要控制持仓规模: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净值的10%,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20%。

  要控制投资杠杆: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ETF基金、完全被动的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限制日间回转交易: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要求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和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以应对赎回需要;封闭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1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4、《指引》还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以审慎的态度对台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问题;强化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支持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并协调相关监管部门,推动保险、社保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23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目前,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限于套期保值目的。下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将另行制定。

  二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在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客户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其中: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规定,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减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对于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指引》允许证券公司在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并充分揭示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产品,拓展业务空间,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考虑到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风险特点以及目前行业的实际情况,《指引》对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投资者教育、客户适当性管理等提出了较高要求,并对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主要措施有:

  1、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

  2、深化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

  3、充分发挥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约束作用:《指引》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百分之百比例扣减净资本。

  4、对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要求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在任一时间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高流动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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